2005年5月6日星期五

得蒙寬恕,卻不肯寬恕別人

馬太福音十八章21至35節

寬恕究竟有沒有限度的呢?神為了基督的緣故,寬恕了我們多少次?當別人得罪我們之後,我們是否願意寬恕他們呢?

彼得提出這個問題,是因為他與弟兄產生了不和。我們只知道他有一個弟弟名叫安得烈,是他帶領彼得認識基督的。或是彼得是跟一名鄰舍產生不和呢?

基督用了一個意味深長的故事來回答彼得的問題。這裡所講的「僕人」可以解作高級官員。這名官員為何欠下這筆巨債,我們不得而知。債項的數目相當於今天的數百萬元。

這名官員當然不能在短期間還清債務。王體恤他的情況,慷慨非常地免除他的債務。他雖然不配得王的赦免,但王恩浩大,他終於可赦下一切債務,再次輕鬆做人。

然而,他後來卻因朋友欠他幾十塊錢,沒有能力立刻償還,他便拉他到官府,把他下到監中。他剛剛蒙王的赦免,免除一筆巨債,可是,他卻沒有將這種恩情銘記心中,學習和效法王那種寬宏大量的精神。

王終於知道他是一個不肯寬恕和吝嗇小器的人。一怒之下,便再次要他還債:那名官員恐怕要在監中渡過餘生了。

基督講這個故事是要提出甚麼教訓呢?就是我們若要得著神的饒恕,就必須懂得饒恕別人。反之,我們如果不肯寬恕別人,必得不到神的寬恕。一顆懷恨的心,又怎能與神親密相交,體會神對我們的白白赦免呢?

我們所欠的罪債,我們根本是無力償還;但基督已為我們償清巨債,以致我們得著神的赦免。神要我們寬恕別人,是否要求太高呢?以弗所書四章32節是一個命令:「要彼此饒恕,正如神在基督裡饒恕了你們一樣。」

有沒有人是你未曾饒恕的呢?你若要神饒恕你的罪,就必須先饒恕人了。

資料來源: 天天天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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